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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该公司生产的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锅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进行分析判断该公司生产的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锅炉,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进行分析:
一是查清该公司生产蒸汽发生器是否有产品标准。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应要求企业出示产品标准,通过蒸汽发生器产品标准,判断该公司生产的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特种设备;若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蒸汽发生器依据的,则违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是分清锅炉和蒸汽发生器的区别。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容积大于或等于30L的蒸汽锅炉是特种设备,属于质监部门管理的范围,蒸汽发生器水容积小于30L,不属于特种设备。具体水容积如何计算,应以(2009)质检特便字第3046号文为依据,锅炉在运行中,水位应保持在正常水位,并允许在离中水位±25毫米以内波动。水位计上划出的高低水位红线,并非是水位波动的范围,而是水位过高或过低的警界线,表示超过此线就进入缺水或满水事故的危险边缘。锅炉最高水位应指锅炉的最高安全水位。
三是分清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区别。虽然两者都是承压设备,从本案来看,压力容器为非直接火焰加热承压设备,锅炉为直接火焰加热承压设备。国家对锅炉和压力容器的规范标准不同,锅炉有了制造证就可以设计了,压力容器有了制造证不能设计,设计需设计证。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于2005年发布了《关于电热蒸汽发生器设计、制造、使用等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特函〔2005〕020号),对电热蒸汽发生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等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电热蒸汽发生器的制造单位应具备与产品相应级别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或具备D级、C级、A2级、A1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其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按照锅炉的有关规定进行。依据本案中所查处的蒸汽发生器的额定蒸发量、额定蒸汽压力、额定蒸汽温度、容积等参数,可以认定该批蒸汽发生器属于特种设备,该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属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制造,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据该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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